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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民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

作者:habao 来源:未知 日期:2020-10-27 20:48:35 人气: 标签:畜禽养殖禁养区条例
导读:原市办公室2020年2月27日以三府办〔2020〕34号文印发的《三亚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按市有关要求和法核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经市同意,现将修改完善后的方案…

  原市办公室2020年2月27日以三府办〔2020〕34号文印发的《三亚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按市有关要求和法核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经市同意,现将修改完善后的方案印发给你们,请以此件为准并贯彻执行。

  为落实《生态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55号)和《海南省生态厅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产业转型升级的通知》(琼环土字〔2019〕9号)的有关要求,贯彻8月30日全国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电视电线日全国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视频会议,促进我市生猪产业转型升级,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

  在三亚市人民组织领导下,市生态、农业农村(畜牧)等部门组成专门工作组,合力推动畜禽养殖禁养区排查及整改调整工作,根据法律法规对禁养区划定的要求,制定本方案,指导畜禽养殖禁养区的规范化管理工作。

  畜禽养殖“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的指导思想,根据《全国主体功能区划》《全国生态功能区划(修编版)》,综合考虑各区域主体功能定位及生态功能重要性,在与生态红线格局相协调前提下,以饮用水水源区、自然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风景名胜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区域为重点,科学合理划定禁养区范围,切实加强监管,促进和畜牧业协调发展。

  11.《海南省生态厅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产业转型升级的通知》(琼环土字〔2019〕9号)。

  畜禽养殖场是指达到省级人民确定的养殖规模标准的畜禽集中饲养场所,即:生猪≧500头(出栏)、奶牛≧100头(存栏)、肉牛≧200头(出栏)、蛋鸡≧10000羽(存栏)、肉鸡≧50000羽(出栏)。

  养殖小区是指将分散经营的单一畜种的养殖户集中在一个区域内,具有完善的基础设施和配套服务、规范管理制度,按照统一规划、统一防疫、统一管理、统一服务、统一治污和专业化、规模化、标准化生产,并达到包头数量的养殖区域。饲养数量至少要达到规模化养殖场的规模,即生猪≧500头(出栏)、奶牛≧100头(存栏)、肉牛≧200头(出栏)、蛋鸡≧10000羽(存栏)、肉鸡≧50000羽(出栏)。

  禁养区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依法划定的建设养殖场或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的区域。

  以优化畜禽养殖产业布局、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保障生态安全为目的,在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过程中以下基本原则:

  根据《海南省生态厅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产业转型升级的通知》(琼环土字〔2019〕9号)中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情况排查要求,结合《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中的禁养区划定依据,共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31个,主要涉及饮用水水源区、自然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风景名胜区、城镇居民区和生态红线.饮用水水源区

  我市现有饮用水水源区共12个,其中城市饮用水源5个,农村饮用水源7个,本次将省批复的12个饮用水水源地的一、二级区划定为畜禽养殖禁养区。具体划定情况详见表1。

  我市现有7个自然区,本次将7个自然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划定为畜禽养殖禁养区。具体划定情况详见表2。

  根据《三带海滨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我市现有7个风景名胜区,本次将7个风景名胜区核心区范围划定为畜禽养殖禁养区。具体划定情况详见表3。

  我市辖海棠、吉阳、天涯和崖州四个行政区,本次根据现状地类数据库中城市区和建制镇共划定4个城镇建成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其中已包括了所辖居委会范围。具体划定情况详见表4。

  根据《海南省生态红线管理》,本次划定将生态红线与饮用水水源地区、自然区和风景名胜区重复部分后剔除后剩余范围共516.49平方公里划定为畜禽养殖禁养区。(注:采用三亚市陆域生态红线年校核版)数据,该数据已待批,待正式批准后视情况调整)

  我市本次划定的畜禽养殖禁养区主要包括饮用水水源区、自然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风景名胜区、城镇居民区和生态红线区。共划定禁养区总面积826.90平方公里,约占陆地总面积的43.05%。各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情况详见表5。

  属猴的属相婚配表

  方案适用管理对象为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非规模化养殖、家庭散养不适用本方案,但应履行其他法律法规的环保义务。

  饮用水水源一级区、自然区核心区和缓冲区、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和法律法规的其他建设养殖场的区域,建设养殖场。饮用水水源二级区、风景名胜区的非核心景区,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

  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对禁养区内关停需搬迁的规模化养殖场户,优先支持异地重建,对符合环保要求的畜禽养殖建设项目,加快环评审批。对确需关闭的养殖场户,给予合理过渡期,避免清理代替治理,严禁采取“一律关停”等简单做法。

  应结合当地实际,统筹资源承载能力、畜禽产品供给保障能力和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能力,协同推进生产发展和。加强养殖场户管理,监督指导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对于粪污100%资源化利用的畜禽养殖场户,及时完善相关环保手续。

  要加快规模生猪养殖场户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切实将农村能源工程与养猪户治污工程相结合,积极做好批准的新、扩、改建规模养猪场沼气工程的技术指导和设施规划工作,积极推广各类适合产业发展、符合生态化养殖要求的生猪养殖污染防治技术和养殖模式,全过程推行清洁生产工艺,加快生猪养殖转型升级和绿色发展,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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