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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赞!四川省重新审核畜禽禁养区划定范围

作者:佚名 来源:未知 日期:2023-3-18 21:50:43 人气: 标签:四川禁止养殖区域
导读:近年来,各地相继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但部分地区存在划定不科学、不规范、边界不清等问题。日前,四川省农业厅、环保厅下发通知,进一步调整完善畜禽养殖禁养区…

  近年来,各地相继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但部分地区存在划定不科学、不规范、边界不清等问题。日前,四川省农业厅、环保厅下发通知,进一步调整完善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严禁盲目扩大或刻意缩小禁养范围,做到该禁的禁,能养的科学规范养。

  四川省农业厅、环保厅日前下发通知,进一步调整完善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明确各县市区人民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的责任主体,建立农业、环保部门牵头,国土、住建、水务、林业、规划等多部门共同参与划定工作的联动机制。

  四川省此次明确,对已明确的饮用水水源一级区、自然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湿地公园的保育区和恢复重建区、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禁止建设养殖场;对饮用水水源二级区、自然区实验区、湿地公园合理利用区、风景名胜区非核心景区,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对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十大主要河流及重要支流岸线,根据城镇现行总体规划,河流地形地貌、流域面积范围,动物防疫条件、卫生防护和要求等,因地制宜,科学设置边界范围,边界范围内禁止建设养殖场。严禁盲目扩大或刻意缩小禁养范围,做到该禁的禁,能养的科学规范养。

  禁养区划定初步方案将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农业厅、环保厅将制定四川省具体考核办法,将此项工作纳入考核内容。

  近年来,各地按照《保》、《水污染防治法》、《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等相关要求,相继出台了禁养区划定文件,划定了畜禽养殖禁养区,促进了畜牧业有序发展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但部分地区存在禁养区划定不科学、不规范、边界不清、拐点不明等问题。为进一步调整完善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经商国土资源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水利厅、林业厅等部门同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以优化畜禽养殖产业布局、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保障生态安全为目的,统筹兼顾畜产品供给和畜禽污染治理关系,科学可行、依法合规、以人为本的原则,综合考虑各区域主体功能定位及生态功能,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生态规划、畜牧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十三五”规划等,进一步调整完善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范围。

  各县(市、区)人民作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的责任主体,要建立农业、部门牵头,国土、住建、水务、林业、规划等多部门共同参与划定工作的联动机制,明确责任,统筹推进。

  (二)林业、农业和部门负责提供相应自然区的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林业部门负责提供湿地公园的保育区、恢复重建区、合理利用区划定范围及边界核定相关资料;

  (五)水务部门负责提供十大主要河流及重要支流岸线周边对水影响较大的区域划定范围及边界核定相关资料;

  (六)农业部门负责提供畜禽养殖分布、养殖规模、区域内耕地适宜承载力、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相关资料;

  涉及跨区域饮用水水源区、自然区、风景名胜区、十大主要河流及重要支流岸线周边等的畜禽养殖禁养区的划定,由市级有关部门负责提供以上相关资料。

  各县(市、区)要进一步分类指导调整完善已识别和确定的禁养区划定范围。对已明确的饮用水水源一级区,自然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湿地公园的保育区和恢复重建区,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禁止建设养殖场;对饮用水水源二级区、自然区实验区、湿地公园合理利用区、风景名胜区非核心景区,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对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十大主要河流及重要支流岸线,根据城镇现行总体规划,河流地形地貌、流域面积范围,动物防疫条件、卫生防护和要求等,因地制宜,科学设置边界范围,边界范围内禁止建设养殖场。严禁盲目扩大或刻意缩小禁养范围,做到该禁的禁,能养的科学规范的养。

  在调整完善禁养区划定的工作中,各县(市、区)要在识别和初步确定的禁养区划定范围的基础上,组织开展实地勘察,调养区划定范围相关基础信息,明确划定禁养区范围的边界拐点,形成禁养区划定初步方案,包括比例尺不低于1:50000 的畜禽禁养区分布图(可参考已完成土地确权形成的分布图),以及禁养区划定范围的文字描述。禁养区划定初步方案要征求同级有关部门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反馈意见进行修正,形成禁养区划定送审方案。

  各县(市、区)将禁养区划定送审方案报上一级地方农业、部门进行技术审核,上一级地方农业、部门要组织专家和对政策熟悉、理论知识及业务能力强的人员对送审方案进行技术审核,技术审核应自收到送审方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未通过的,返还补充完善后限时再报。审核通过的,由各县(市、区)农业、部门自审核通过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程序报请同级人民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各地禁养区划定与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要求不符需要调整完善的,请按《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和本《通知》要求调整完善,并于2018年8月31日前,将经县级人民批准并向社会公布的畜禽禁养区划定调整完善方案抄送农业厅、厅。各地禁养区划定符合《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和本《通知》要求的,请于2018年3月15日前抄送农业厅、厅。农业厅、厅将根据农业部、部联合制定的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绩效评价考核办法,制定四川省具体考核办法,将此项工作纳入考核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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